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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梅芬在《36名邪教亲历者实录》一书新书发布会上的发言

时间:2017-03-21 来源:粤正风清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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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骆梅芬在《36名邪教亲历者实录》一书新书发布会上发言

  很荣幸受邀出席今天的《36名邪教亲历者实录》新书发布会,也很乐意对该书作一个简评。从我的了解来看,《36名邪教亲历者实录》一书是近50名志愿者、历时16个月、从成千上万个案例里筛选出这36个个案后,顶着巨大的压力,走访近百名邪教受害人及其家属、知情人,而写就的;它是国内为数不多的以邪教受害者经历为主体的反邪教读物,它通过受害者讲述或者知情者记述等方式,详尽记录了36名受害者从接触、痴迷到醒悟的真实经历和心迹。

  本书最大的特色是事例说话,不为空论。正如林少春常委在卷首序言中提到的,“邪教问题具有深刻的意识形态性”,因此邪教的治理仅靠法治的力量是不够的。我国1997年刑法已经新增与邪教相关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至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次作出《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条进行修改,法网的编织不可谓不严密,但是与邪教相关的犯罪依然发生,受邪教影响、毒害的民众依然不在少数,这不能不让人反思,邪教问题需要综合治理,而其中最重要的,是使广大民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也就是林少春常委在卷首序言中引用的美国著名邪教问题专家和心理学家玛格丽特·辛格所言,“要让邪教信众戒除邪教,关键是要给他们提供邪教团体的真实信息,使他们明白自己的决策能力是如何被剥夺的”。应该说,之前这类涉及邪教问题的读物也有,但多流于理论或者实践层面的探讨,像本书那样通过真实、鲜活的事例,使民众真切地认识到邪教可能带来的灾难,并自觉地拒绝、远离的,并不多见,所以它的开创性和价值是不容置疑的。

  本书的意义主要有三:一是为普法提供重要教材。《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提出要“针对受众心理,创新方式方法”,还提到要“以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以“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效。”本书非常好的契合了“七五”规划的要求,对反邪教宣传教育来说是一部不可多得的教材。因此必须善用此书,让这本书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发挥其在提高民众辨别邪教能力、增强民众拒绝邪教意识中的作用。二是为研究提供重要素材。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优良学风,也是我们提高研究质量的根本方法。本书提供的36个事例,虽然不能涵盖邪教的种类、问题、特征及危害,但却都具有代表性,是进行相关研究的一批很好的样本。三是为决策提供重要参考。36个事例及其背后反映的邪教治理的困境,专家专业、出色和深入的讨论、分析,相信会为相关政策、法律的制定提供另一个视角。

  邪教的治理仍然任重道远。我们应该加强对邪教问题严重性、长期性、复杂性的认识,除了对仍受邪教毒害的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协助,帮助他们尽快摆脱邪教的有形和无形的控制,并且保持对与邪教相关的违法犯罪的依法治理和打击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宗教基本知识和相关政策法律的普及,防范于未然。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邪教组织”进行了界定;并就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为此,我有一个小建议:以本书的出版为契机,把反邪教读物做成一个系列、一个品牌,下一步可以考虑把《刑法》《刑法修正案(九)》以及年初刚刚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以“口袋书”“连环画”的形式进行呈现,以增强反邪教的宣传力度。

  总的来说,本书记述客观、详尽,评论专业、精彩,是一部值得郑重推荐的作品,相信它在反邪教斗争中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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