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邮箱:2386546473@qq.com

举报电话:110

X
您正在浏览:首页 > 推荐

一男子在梅州五华从事邪教活动再获刑

时间:2023-05-23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一木

  2023年2月24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坤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陈某坤,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五华县水寨镇某学校老师,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广东省五华水寨镇某学校。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10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处一年; 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8月4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7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2年8月8日被五华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8月19日,经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坤通过网上下载和打印了一批“法轮功”宣传品,在2022年6月底的一天和2022年7月22日晚,分别来到五华县水寨镇法新巷农业银行宿舍楼和五华县河东镇水梅路72号,散发事先打印好的“法轮功”宣传品,经公安机关现场收集,查获“法轮功”宣传品共计35份。2022年8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坤住处查获各类“法轮功”宣传品共计104份;另有不同规格的PE自封袋396个和空白A4纸150张,一部电脑、一台打印机。

  另查明,2022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某坤出具《保证书》,决定退出“法轮功”邪教组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坤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坤出具了《保证书》,决定退出“法轮功”邪教组织,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退出“法轮功”组织,不再从事“法轮功”活动,愿意回归社会,做正常的人,过正常的生活,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各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30533.jpg

广东省反邪教网  粤ICP备13084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