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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从事“光明宇宙知识”邪教在北京获刑

时间:2023-05-04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语心

  2022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龚某云、林某明、牛某成、夏某、唐某荣、张某光、程某、马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龚某云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牛某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林某明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唐某荣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纪某东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张某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张某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黄某萍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赵某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尹某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龚某云(组织代号:光明),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广西壮族南宁市宾阳县人,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林某明(组织代号:真心),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西壮族南宁市人,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12月25日至次日被传唤,2019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9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

  马某(组织代号:敏心),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西壮族南宁市人,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12月25日至次日被传唤,2019年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9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

  牛某成(组织代号:东方),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昌黎县人,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杨某(组织代号:阳光),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市人,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夏某(组织代号:宁心),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新疆阿克苏市人,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张某光(组织代号:自心),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唐某荣(组织代号:慈海),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纪某东(组织代号:敬天),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安庆市人,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程某(组织代号:刚强),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张某传(组织代号:传心),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12月25日至次日被传唤,2019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9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

  黄某萍(组织代号:佛缘),女,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无锡市人,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尹某忠,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赵某运,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事实

  2012年9月始,郑某及其信徒以互联网为平台,先后注册建立“银河联邦觉醒大学”博客、“中国觉醒大学”网站及多个QQ群,借佛教修行等名义,公开宣扬神化郑某的歪理邪说,致使一些学习佛教的群众及分辨能力较低的信徒蒙骗。郑某等人先后在北京市、四川省、河南省、河北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举办“皈依法会”等非法集会,发放宣传资料、光盘,发展信徒,收取信徒缴纳的供养款、供奉款,以及通过在网上公布接收款项的账号接收信徒给予的款项。2014年1月,郑某等人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查获。

  2015年7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郑某、苗某、付某龙、刘某、曾某龙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中郑某为主犯,苗某、付某龙、刘某、曾某龙为从犯,并依法判处相应刑罚。郑某等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龚某云、林某明原系郑某“银河联邦”邪教组织成员,龚某云在该组织中作为义工副组长,负责收发组织的各种资料并将资料根据需要发给各地信徒;林某明负责电脑网站技术工作,制作宣传母盘,陪同郑某各地授法宣传。在处理“银河联邦”案件过程中,龚某云、林某明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悔过书,表示退出邪教组织,后未被刑事处罚。

  2014年期间,龚某云自称是宇宙“造物主”启动的“光明”,是高维空间唯一的信息接收者,接收“光明宇宙知识”并进行传播;2014年至2018年12月期间,龚某云伙同其信徒(组织内称为志愿者)林某明、马某、牛某成、杨某、夏某、张某光、唐某荣、纪某东、程某、张某传、黄某萍通过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书籍、音像制品、举办图书发布会、讲座等途径,公开宣称龚某云具有“超自然能力”,是宇宙“造物主”启动的“光明”,是高维空间唯一的信息接收者,体内有接收器;宣扬只有“光明”才能够接收宇宙“高维空间”发来的各种信息,极力推崇“光明”具有特殊能量,披着科学的外衣,神化龚某云,确立首要地位;要求信徒长期学习龚某云传达的“光明宇宙知识”,以达到洗脑,进行精神控制的目的;宣扬人类已被邪恶势力控制,人类生活在苦难中;声称宇宙管理者向地球传达宇宙真知识,帮助人类树立所谓的“普世价值观”,要求不要受到之前俗世影响,去跟邪恶势力抗衡,逃离厄运等。

  2016年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龚某云等人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顺义区租赁组织场所,大肆进行宣传,逐渐发展壮大,通过审查志愿者申请表、志愿者辅导等方式发展信徒,在册登记人员共计351人;制定团队的八大纪律和14条规定、部门纪要等,加强对信徒的思想控制。现已在北京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苏省无锡市、广东省广州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多省市成立分站点;牛某成、夏某为组织出资人民币200余万元,同时接受信徒捐赠款人民币300余万元,所有钱款均由龚某云支配,部分钱款用于维持组织运行,其中人民币125万元由龚某云私自转给其子唐某凯,部分钱款用于龚某云个人购物和美容消费。

  被告人龚某云为该组织的精神象征和重要事项的最终决策者,传达所谓上天指令,负责对信徒捐款事项的决策和资金支配等。

  被告人林某明负责协助龚某云、牛某成创办光明与大爱网站、光明宇宙知识网站,一直为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并对网站内容进行审查,早期参与对龚某云口述信息的记录、整理工作,负责通过网站上传相关的视频、文章等;后期,林某明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站点的主要组织者,负责“光明宇宙知识”的传播工作。

  被告人马某于2015年至2017年负责“光明宇宙知识”志愿者招募、管理、联络工作。此期间,信徒欲捐款时,经马某请示龚某云后为信徒提供银行账号,以收取捐款。马某将其女儿庞某元的银行卡提供给龚某云收取捐款;2017年以后,马某主要负责为该组织核心人员提供后勤保障。另外,马某还参与对龚某云口述信息的记录、整理工作。

  被告人牛某成负责整理龚某云口述的学说,创建光明宇宙知识公益网,安排纪某东、唐某荣等人印制书籍,且对上传互联网和印制书籍的文字资料进行审阅,其本人作为讲师通过现场授课方式传播“光明宇宙知识”(在武汉、杭州进行宣讲,出席国家图书馆举办的新书发布会并作宣讲),并向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录制传播视频。

  被告人杨某前期给龚某云做助理,将龚某云口述信息记录成文字,交由牛某成编辑成文,并作为讲师受北京、武汉、杭州等分站点邀请进行讲座、出席国家图书馆举办的新书发布会并作宣讲;后期作为讲师,负责给北京信徒答疑解惑、指导工作。

  被告人夏某负责志愿者招募、管理、联络工作,指导各地信徒宣传、组织活动;作为讲师通过现场授课方式传播“光明宇宙知识”(在武汉、杭州进行宣讲,出席国家图书馆举办的新书发布会并作宣讲);经龚某云同意向志愿者提供捐款账户,同时还负责“光明宇宙知识”文字校对工作,并向组织提供资金支持。

  被告人张某光负责将“光明宇宙知识”学说的文字、讲解音视频等资料上传至光明宇宙知识公益网,同时负责官网平台回复、网站日常维护、微信平台的维护和文字上传,作为讲师到武汉、杭州、国家图书馆各处宣扬“光明宇宙知识”。

  被告人唐某荣通过欺骗手段使用《科普百科知识荟萃》从北京日报出版社欺骗申请到书号,用于“光明宇宙知识”图书的印制,发往全国各地;收取信徒捐款人民币6万余元用于印制“光明宇宙知识”图书,在四川省成都市宣扬“光明宇宙知识”,发展信徒,组织学习交流活动等。

  被告人纪某东负责将“光明宇宙知识”的文字资料进行排版成书,发牛某成审阅定稿,后委托尹某忠、赵某运等印制“光明宇宙知识”图书3万余册,发往全国各地,另委托刘某将文字资料录制成音频文件用于全国各地的传播活动。

  被告人程某组织、主持“光明宇宙知识”首场公益讲座(武汉),参加杭州讲座、北京的新书发布会,于2017年6月到广东省广州市专职负责传播“光明宇宙知识”,组织志愿者学习,通过淘宝、微店等网站销售平台,向全国志愿者销售、发送相关书籍和音像制品,其中淘宝店铺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2109.6元。

  被告人张某传接受夏某的指导,积极参加在北京举办的各类会议。在会议期间,张某传组织信徒,以播放视频、摆放展板、发送书籍等方式传播“光明宇宙知识”。

  被告人黄某萍作为江苏省无锡市志愿者管理负责人之一,通过微信联系,向全国信徒销售、发送“光明宇宙知识”书籍和音像制品,记账本显示销售、发送“光明宇宙知识”书籍317套、520本。

  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进行认定,“光明宇宙知识”系列书籍为非法出版物;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定,“光明宇宙知识”系列书籍及音视频相关内容为含有违禁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审读、鉴定,“光明宇宙知识”系列书籍属于具有邪教特征的违禁出版物;经北京市公安局防范和处理邪教罪工作处认定,“光明宇宙知识”系列丛书系具有邪教内容的书籍。

  被告人龚某云、马某、牛某成、杨某、夏某、张某光、纪某东、唐某荣、程某、黄某萍后被查获,被告人林某明、张某传经电话通知后到案。

  二、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某运于2017年至2018年12月期间,受纪某东委托,印制、销售、代发“光明宇宙知识”书籍2万余册。赵某运在淘宝店铺代为销售“光明宇宙知识”书籍、音频播放机等物品总金额为人民币6万余元。

  被告人尹某忠作为合肥学苑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受纪某东委托印制“光明宇宙知识”书籍1万余册。

  被告人赵某运、尹某忠后被查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云、牛某成、林某明、马某、夏某、唐某荣、纪某东、杨某、张某光、程某、张某传、黄某萍无视国法,在国家已经取缔“银河联邦”邪教组织后,仍从事邪教传播活动,各被告人的行为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运违反国家规定,复制、代发、销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尹某忠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印刷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综上,对被告人龚某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对被告人牛某成、马某、夏某、唐某荣、纪某东、杨某、张某光、程某、黄某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对被告人林某明、张某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对被告人尹某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对被告人赵某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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