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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6日是第38个国际禁毒日。广东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积极推进毒品犯罪综合治理。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参考作用,提高群众识毒、防毒、拒毒能力,现将“陈某辉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等6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强化法律监督 推进毒品犯罪
检察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一:陈某辉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容留吸毒 引导侦查 追诉漏犯 犯罪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辉,男,1990年12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材,男,1997年3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光,男,1987年5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浩,男,2003年4月出生,无业。
2024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辉共八次在罗定市某街道某村向陈某材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
2024年2月18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材在其位于罗定市某街道某村的家中多次容留王某某(未满18周岁)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2024年2月18日,陈某光在其位于罗定市某街道某村的家中容留陈某浩、陈某材、王某某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2024年3月的一天晚上、6月25日凌晨,陈某浩先后两次在其位于罗定市某街道某村的家中容留王某某、温某某(未满18周岁)、陈某锋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8月2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8月13日,罗定市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陈某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4年8月5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8月14日,罗定市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陈某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4年9月9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辉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0月18日,罗定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辉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4年10月12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0月24日,罗定市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陈某浩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均已生效。
(一)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精准指控毒品犯罪。2024年2月21日,陈某材在家中容留未成年人王某某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陈某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将上家陈某辉抓获归案。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陈某材与陈某辉存在大量的毒品交易记录,但陈某辉仅是简单供述向陈某材贩卖毒品,陈某材也只是提及向陈某辉购买毒品,二人均未供述毒品交易的细节。检察机关遂列明提纲,要求侦查机关围绕每次毒品交易数量、金额、方式等,最大限度完善证据链条,最终成功指控陈某辉贩卖毒品八次,陈某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实现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
(二)深挖关联事实,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陈某材虽然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梳理证据时仍注重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对电子数据进行深挖,发现陈某材、陈某光、陈某浩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事实未查清,陈某光、陈某浩亦可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机关遂两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进一步深挖,公安机关以陈某光、陈某浩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立案侦查,实现从贩毒到容留吸毒的全链条打击。
(三)强化协同治理机制,推动涉毒未成年人专项治理。针对系列案中三名被告人容留同一未成年人吸毒的情况,检察机关对办理的涉毒案件进行研判,发现涉毒未成年人存在分级处理、矫治教育不足等问题,导致“抓了放,放了吸,吸了再抓”的困局,极易引发其他违法犯罪。罗定市人民检察院遂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提出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转介到戒瘾治疗机构、专门学校接受矫治、“一案双查”、治安监控网上巡查、“多方管控和帮扶机制”等建议,推动完善涉毒未成年人分级分类处理机制及司法、政府、社工、学校、家庭多方参与的管控和帮扶机制,构建“涉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打击管控监测模型”,强化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预防和综合治理成效,切实帮助未成年人远离新型毒品犯罪。
(四)构建“1+5+8”工作模式,破解毒品犯罪治理难点。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一个总方案”为引领,以法治教育全覆盖、家访活动全覆盖、分级干预精准帮扶、涉毒社会环境专项治理、涉毒人员大数据防控为“五大抓手”,以建立联席会议、提前介入、立案监督、案件督办、请示报告、问题治理、整改反馈、重点访谈机制“八项保障”为支撑,形成“1+5+8”工作模式,破解毒品犯罪治理难点,通过专项治理,罗定地区毒品案件占比、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比大幅度下降,取得了良好的犯罪治理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被告人认罪的毒品犯罪案件,要重视毒品犯罪上下游证据的挖掘,加强对毒资、毒友圈、毒品源的溯源审查。对多次零星毒品交易行为,要依托涉毒资金流向,系统查证交易次数、数量等核心事实,破解“认罪不认数”的办案难题,依法精准惩治毒品犯罪。同时应当注重电子数据审查,加强串并案分析,提升发现线索能力。要切实强化法律监督,综合运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立案监督等手段,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将司法办案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以调研报告、检察建议为抓手,践行“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工作路径,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合力,共同推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针对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滥用问题,要积极构建线上线下立体化宣传矩阵,营造全民禁毒浓厚氛围,为毒品犯罪治理提供检察方案。
案例二:曾某国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跨区域线索移送 上下联动 一体履职 审判监督抗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国,男,1977年5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徐某洪,男,1969年9月出生,无业。
2015年4月25日、4月28日,被告人徐某洪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曾某国,居间介绍曾某国向欧某强、刘某英、林某恩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25克。2015年5月8日13时许,徐某洪带欧某强等人到约定的佛山市三水区路边一餐厅内与曾某国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曾某国身上搜出海洛因20.77克。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16年3月24日,曾某国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曾某国被交付广东省乐昌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0月21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曾某国减刑七个月。
2022年3月17日,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关于商请对曾某国生效刑事判决依法监督的函》,认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可能遗漏曾某国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经调查核实后,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案未认定曾某国“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及毒品再犯情节,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于2023年5月10日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23年8月29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4年1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案对曾某国的量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
(一)“执行监督+刑检监督”联动,畅通检察内部线索移送渠道。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在乐昌监狱日常检察工作中发现,曾某国曾因多次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刑,但曾某国的起诉书、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均未载明其存在犯罪前科;进一步调查发现,曾某国尚有其他从重情节未被生效判决认定。由于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按相关程序将线索移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曾某国生效刑事判决依法监督。
(二)充分开展调查核实,检察一体接续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后,及时向法院调取曾某国所涉刑事案件的全部案件材料,核实曾某国在佛山市三水区尚有两次贩卖毒品的判决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了解曾某国贩卖毒品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关于前科材料的调查、审查情况。经充分调查核实,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生效后发现原审被告人曾某国具有毒品再犯情节,曾某国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遂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审判监督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曾某国原判决确实有误,量刑畸轻,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三级联动监督,多维度延伸法律监督职责。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全省判决遗漏犯罪前科的情况进行调研,开展类案监督,填补公检法在判决数据共享方面的部分漏洞。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前科情况存在录入系统的主体责任不明晰、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的系统数据不联通等问题,遂积极推进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工作。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遗漏认定犯罪前科”类案监督,纠正错误判决3件,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典型意义】
对于跨地区、跨检察业务条线、跨层级的刑事案件,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履职优势,注重发现线索、移交线索、查实线索,强化监督合力,“执行监督+审判监督”协同作战,避免监督“碎片化”,提升监督效能。要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权,需要审判监督的案件,要走出卷宗、走出办公室,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加强证据收集和运用。要通过治罪促进治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打通数据壁垒,增强社会治理合力,推动解决普遍性监管漏洞,确保对毒品犯罪的惩治效果。要延伸法律监督职责,拓宽监督领域,构建从“单一监督”到“系统治理”的法律监督格局,推动检察机关参与禁毒综合治理走深走实。
案例三:黄某坚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洗钱 自行补充侦查 追诉漏罪 涉毒品办理机制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坚,男,1978年6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曾某梅,女,1987年10月出生,无业。
2023年10月起,被告人黄某坚向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71次共计81颗。黄某坚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为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所得的资金性质和来源,使用被告人曾某梅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微信收款二维码以及案犯彭某某(已判刑)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34682元。2024年3月1日,公安机关抓获黄某坚,在其身上扣押电子烟2支、烟弹1颗,在其车辆扣押电子烟烟杆14支、烟弹5颗,在黄某坚与曾某梅的出租屋内扣押电子烟烟杆48支、烟弹12颗。经鉴定,被扣押的电子烟烟弹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2023年11月起,被告人曾某梅在明知被告人黄某坚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的情况下,仍提供其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微信收款二维码给黄某坚收取毒资,曾某梅在收取毒资后均转至黄某坚使用的微信账户。至案发时,曾某梅接收、转移毒资共计人民币25952元。2024年3月5日,曾某梅被公安机关抓获。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7月5日,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坚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告人曾某梅犯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9月29日,四会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坚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洗钱罪判处黄某坚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曾某梅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黄某坚、曾某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注重交易数据精细审查,追诉多宗遗漏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阶段仅认定黄某坚有6宗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审查案卷材料时发现黄某坚关联的收款账单还存在大量疑似毒品交易记录数据,遂列举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精准扩线侦查取证,深挖潜在的毒品犯罪线索。最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定黄某坚71宗贩卖毒品事实,成功追诉65宗被遗漏的犯罪事实。
(二)强化自行补充侦查,依法追诉自洗钱犯罪。公安机关以黄某坚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黄某坚并未使用其本人账户收取毒资,而是使用女朋友曾某梅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对于贩毒人员利用他人资金结算账户收取毒资后转移等掩饰、隐瞒毒资毒赃行为,应认定为自洗钱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围绕自洗钱犯罪的主客观证据展开自行补充侦查。一方面,仔细梳理黄某坚、曾某梅账单流水规律,审查毒资流转情况,固定毒资流转去向的证据;另一方面,注重围绕黄某坚是否具有掩饰、隐瞒毒资的性质和来源的主观故意展开针对性讯问。检察机关依法追诉黄某坚自洗钱犯罪,法院裁判予以采纳。
(三)厘清行为实质关系,准确把握涉罪定性。公安机关以曾某梅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曾某梅仅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给男朋友黄某坚收取毒资,收取多笔毒资后统一转回给黄某坚,其事前与黄某坚并无贩卖毒品的共谋,对毒品交易时间、地点、对象、价格等均不明知,未直接参与具体贩卖毒品行为,对上游毒品犯罪交易不起推动促进作用。明知是毒资而提供资金结算账户收取毒资并协助转移等行为,应认定为他洗钱犯罪,而非贩卖毒品犯罪的帮助行为。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毒资流转去向及曾某梅主观明知等证据后,依法改变定性认定曾某梅洗钱犯罪。
(四)制发检察建议,提升涉毒案件办理质效。除个案办理外,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对依托咪酯被列管后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公安机关在侦办依托咪酯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从毒品犯罪各类证据收集固定、上下游犯罪全链条打击等方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规范、全面侦办毒品犯罪案件,为高质效办理毒品案件打下基础。同时,针对涉案毒品处置情况,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同级公安局、人民法院联签相关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规范处理涉案毒品相关要求,筑牢禁毒防线。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要综合运用在案证据,深入分析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特点,结合常见的交易方式及已认定的交易金额特征值,甄别关联涉毒资疑点数据,引导公安机关精准扩线侦查取证,积极追诉漏罪漏犯。要注重加强对毒品犯罪链条中的洗钱等次生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毒资流转行为,坚持“一案双查”。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协作配合,建立案件办理、毒品处置规范机制,实现跨部门同向发力,切实提升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案例四:何某玄贩卖毒品、寻衅滋事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刑事下行 数字画像 追诉漏罪 类案监督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玄,男,1996年1月出生,务工。
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玄在清远市清城区某街道某巷附近,分别向吸毒人员李某健、刘某海贩卖毒品氯胺酮18次共重62.4克,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34000元。
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何某玄在清远市清城区某街道某饮品店,向吸毒人员张某钿贩卖了重约0.4克的毒品氯胺酮,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
2017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玄得知潘某铭在清远市清城区某街道某酒吧被人殴打,遂和莫某洪等二三十人聚集到该酒吧门前与对方数十人争执对峙、打斗。现场保安在场维持秩序,双方人员不听劝阻继续追逐打斗,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3年3月10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某玄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9月27日,以寻衅滋事罪补充起诉何某玄。2024年1月22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何某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何某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一审宣判后,何某玄提出上诉。2024年4月3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转变思维、逆向审查,力纠“刑事下行”。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何某玄自述有吸毒被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即向公安机关调阅了何某玄被行政处罚的卷宗,审查发现何某玄在两份行政笔录中提到其曾在某饮品店内以抵扣100元借款的方式向吸毒人员张某钿提供了一包“K粉”(经鉴定含氯胺酮成分),而公安机关仅以何某玄吸食毒品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此外,通过查阅提取何某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何某玄还与另外两名吸毒人员李某健、刘某海存在多次毒品交易,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固定、核实证据,纠正了何某玄多次贩卖毒品被“刑事下行”的处理决定。
(二)“数字画像”、扩线审查,锁定遗漏犯罪。检察机关在阅卷中发现何某玄与莫某洪、张某钿等人长期结伙吸毒,遂以何某玄为中心,对涉毒关联人员的碎片化信息进行汇集,勾画“数字画像”,厘清人员关系。通过梳理关联人员前科信息,发现何某玄与莫某洪曾因共同实施妨害公务行为被判刑,并在上述妨害公务案件中发现了何某玄寻衅滋事的犯罪线索,遂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取证,完善证据链条,最终何某玄遗漏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被成功追诉。
(三)构建模型、链条打击,深挖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以何某玄贩卖毒品案为个案切入点,通过调取公安机关近年来涉毒品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犯罪前科及查获的毒品种类、数量等数据信息,构建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法律监督模型。在运用该模型进行数据碰撞的过程中,发现另一宗谢某某贩卖毒品案中存在朱某某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相关检察建议,督促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同时向相关职能部门移送朱某某犯罪线索,后经审判朱某某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种犯罪行为,涉毒人员关系网相互交织,形成复杂的毒品犯罪网络,客观上有一定查处难度。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可通过逆向审查行政处罚案卷发现“以罚代刑”线索,运用“笔录矛盾点比对+电子数据说话”有力纠正“刑事下行”困局;构建法律监督模型为涉毒人员“数字画像”,通过前科关联、社交分析、财物轨迹“三关联”锁定犯罪网络,有助于追诉漏罪漏犯,筛查发现犯罪线索,实现“个案纠违”向“类案治理”的法律监督路径跃升。
案例五:夏某成等人走私、运输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毒品犯罪 洗钱 立案监督 追诉漏罪 七号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某成,男,1974年11月出生,货车司机。
被告人熊某文,男,1970年7月出生,货车司机。
被告人夏某成受同案人“凯哥”(另案处理)指使,利用其大货车司机身份负责接收毒品走私至境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自202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成纠集被告人熊某文,在广东、云南等地租赁存放毒品的仓库后,驾车前往东莞、广州等地,从同案人李某云、陈某霞、廖某棋等(均已另案判决)处接收毒品氯胺酮共157.26074千克存放在上述仓库,将毒品氯胺酮进行伪装夹藏在烤箱、木沙发等物品里,通过货运代理公司走私至境外。
另查明,2022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成在实施走私、运输毒品犯罪后,提供妻子吴某娟名下的银行账户,接收同案人“凯哥”通过境外地下钱庄账户转账支付的毒资共人民币18.5万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3年9月6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夏某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洗钱罪,被告人熊某文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夏某成、熊某文是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2024年9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夏某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洗钱罪判处夏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熊某文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夏某成、熊某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强化客观性证据审查,依法追诉被遗漏犯罪事实。毒品犯罪具有高度隐蔽性,检察机关全面梳理被告人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有烤箱底座夹藏疑似毒品照片等信息,侦查机关可能遗漏相关犯罪事实。遂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讯问,被告人夏某成等二人承认利用烤箱夹藏毒品走私至境外。经侦查机关向相关部门核实查获经过,确定毒品的种类和数量,最终追加认定走私、运输毒品氯胺酮51.26074千克的犯罪事实。
(二)深挖洗钱犯罪线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强化对走私毒品犯罪系列案证据审查,发现被告人夏某成等人接收毒品走私至境外进行贩卖,毒资通过境外地下钱庄,进行跨境转移、转换后回流被告人相关账户,从中发现涉毒洗钱犯罪线索,遂向侦查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侦查机关以涉嫌洗钱罪对被告人夏某成等人立案侦查。
(三)强化主观明知的认定,依法追诉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延伸侦查,全面调取银行流水、财付通交易记录等证据,发现被告人夏某成的对手账户交易资金呈现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联合公安机关协同人民银行等部门查明交易资金的流转路径,认为符合地下钱庄跨境转移的交易特征。鉴于被告人夏某成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现,检察机关遂有针对性加强审讯,促使其承认使用妻子吴某娟的银行账户接收境外地下钱庄转账的毒资,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依法认定为洗钱犯罪,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四)坚持治罪促进治理,积极制发检察建议。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延伸职能,发现物流企业在广州从事境外专线寄递业务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寄递安全相关制度,在保障寄递安全方面存在漏洞。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七号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向两家涉案物流企业分别制发检察建议,物流企业及时回复整改情况,从源头上推动行业自律和社会治理。
【典型意义】
办理跨境寄递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强化对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审查,有效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精准指控犯罪。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对毒品犯罪、洗钱犯罪开展同步审查,提升发现线索的能力,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通过与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协同合作,查清涉毒资金流转链条,依法追诉洗钱犯罪。坚持把强化犯罪治理作为提升办案质效的重要牵引,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七号检察建议”,以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进寄递安全领域的源头治理,实现对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
案例六:罗某华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追诉漏犯 侦检协作 检察一体化 零口供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华,男,1966年8月出生,务工。
被告人练某明,男,1989年1月出生,务工。
2022年3月,胡某光(另案处理)因与李某云(另案处理)交易毒品失败,欲再次贩卖毒品弥补损失。胡某光通过罗某华、练某明找到欧阳某辉(已判刑),确定以每公斤人民币11万元的价格向其购买10公斤毒品氯胺酮。其间,欧阳某辉提供了毒品氯胺酮的样本,李某云验货后,确定以每公斤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向胡某光购买10公斤毒品氯胺酮。4月4日,罗某华转账给练某明5万元,由练某明到银行取现后转交给欧阳某辉作为此次购买毒品定金。4月8日晚上,胡某光、罗某华驾车到广东省惠东县某厂附近,通过练某明向欧阳某辉购买10公斤毒品氯胺酮后转卖给李某云。交易毒品后,罗某华通过微信转账给练某明3万元作为好处费。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3年8月,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胡某光等人贩毒案中发现,此前未被批准逮捕的涉案人员练某明,以及未到案的罗某华均涉嫌贩毒,遂要求公安机关对练某明重新提请逮捕,并对罗某华上网追逃。后两人相继被刑拘、逮捕。2024年5月31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华、练某明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7月3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罗某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处练某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二人不服提出上诉,12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高质效侦检协作,发现遗漏同案犯线索。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胡某光等人贩毒案时,通过对涉案毒品犯罪链条证据的全面梳理,发现被广州公安机关抓获及立案侦查的下家李某云曾供述一个叫“华哥”的人有参与此次贩毒,立即引导惠州公安机关向广州公安机关调取李某云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经对比分析相关证据,发现李某云与胡某光的聊天记录中,双方商议贩毒的地点正是罗某华开的便利店,且案发期间双方有密切的手机通话记录,遂锁定罗某华就是涉嫌参与贩毒的“华哥”,通知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
(二)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形成打击毒品犯罪合力。惠州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做好案件衔接工作,形成惩治毒品犯罪工作合力。针对练某明曾被抓获到案,但因其拒不供认,证据链不完整而被存疑不捕的情形,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指挥,指导惠东县人民检察院适时介入对涉案人员罗某华、李某云的审讯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同步搜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最终形成毒品犯罪上家欧阳某辉、同案犯罗某华指认,下家李某云供认与客观性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明练某明参与此次贩毒的事实,遂要求公安机关对练某明重新提请逮捕,与罗某华并案移送审查起诉。
(三)巧用客观性证据,突破“零口供”毒品案件。本案属于零口供、未查获毒品实物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练某明在侦查阶段及审查逮捕阶段均拒不承认参与贩毒,同案犯罗某华未能指认练某明参与毒品交易的具体细节。检察机关注重审查毒品交易中联系商议、交付毒品、支付毒资等必要环节的客观性证据,发现练某明与罗某华的转账记录与上家欧阳某辉及下家李某云提及的事前交付定金、事后支付好处费情况相符。考虑到练某明案发后将手机丢弃,并不知晓罗某华到案及相关电子证据已被固定的情况,检察官讯问时巧用在案证据,向练某明深入核实已掌握的其与罗某华的转账情况以及罗某华供述情况,使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完善了案件证据的证明体系。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应高质效开展侦检协作,注重对上下家全链条犯罪证据的精细审查,全面把握毒品来源去向和资金流转情况,及时收集与毒品交易密切关联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对涉及多人多地的案件,要注意整合多地分散掌握的案件证据材料,深入挖掘漏犯线索。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了解证据的薄弱环节,及时精准引导侦查,做好捕诉衔接。坚持以证据为中心的审查、判断、运用标准,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补强证据。“零口供”毒品案件,要分析研判嫌疑人心理,发挥客观性证据优势,充分利用证据信息差突破、补强口供,完善证据体系,确保惩治毒品犯罪效果。
在省委政法委的指导下,省反邪教协会、南方新闻网联合举办“全民反邪教,聚力护平安”反邪教短视频征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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