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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9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蔡青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对蔡青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蔡青,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蔡青2015年11月5日因参与诬告滥诉违法活动,并参与“法轮功”邪教活动被韶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蔡青从广东省韶关市搬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居住。同年3月起,蔡青多次使用其笔记本电脑从网络上下载“法轮功”的相关资料与视频,并将该资料、视频复制到其多个电子书阅读器中;利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将所下载的资料打印制作成多本“法轮功”书籍。
2019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蔡青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一住处将蔡青抓获,并在该住处查获“法轮功”书籍共40本、电子储存设备、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一批。经认定,以上涉案宣传资料书籍、笔记电脑存储目录下的部分涉案文件均属于“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青曾因从事邪教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青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扣押被告人蔡青持有的“法轮功”书籍40本、手机4部、电子书阅读器4部、笔记本电脑1部、U盘5个、移动硬盘3个、喷墨打印机1台、笔记本6本,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在省委政法委的指导下,省反邪教协会、南方新闻网联合举办“全民反邪教,聚力护平安”反邪教短视频征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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