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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此条规定对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地点、组织者、主持人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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