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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劳动的义务。
受教育的义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神圣职责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在省委政法委的指导下,省反邪教协会、南方新闻网联合举办“全民反邪教,聚力护平安”反邪教短视频征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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