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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进行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18-07-24 来源:《反邪教法制教育学习问答》 作者: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这一决定表明了国家依法惩治邪教的态度和决心,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了直接依据。

此外,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中规定,要突出宪法的学习宣传,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破坏了社会稳定、侵害了群众利益。因此,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是“六五”普法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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