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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到境外参与邪教活动,构成相关法定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蔡某、王某先后于1991年和1992年参加了“观音法门”邪教。二人结识后,积极参加该邪教的非法活动,鼓动发展邪教成员,搜集散布大量宣扬该邪教的非法出版物。为此,蔡某、王某均曾受到公安机关的教育,但二人仍不悔改,继续积极参加“观音法门”的非法活动。1997年9月,二人得知“观音法门”将于同年10月25日在泰国举行“国际禅寺”活动,经策划后,分别联络组织该邪教成员十余人,以旅游为名欲前往泰国参加“国际禅寺”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在二人的住处缴获大量该邪教的非法出版物。
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三年。
在省委政法委的指导下,省反邪教协会、南方新闻网联合举办“全民反邪教,聚力护平安”反邪教短视频征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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