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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装置接收境外“法轮功”
电视节目违反什么法规?应受到何种处罚?

时间:2018-07-24 来源:《反邪教法制教育学习问答》 作者: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利用非法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装置接收境外“法轮功”电视节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刘某,女,37岁,高中文化,农民。2007年1月30日,刘某把私自购买的卫星接收天线、卫星接收机、无线电视发射机等,安装在家中的平房上,接收海外反华电视节目,并通过信号发射器及转换器将“法轮功”节目向本村及周边村庄其他电视用户插播约两个小时。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卫星接收天线等设备和光碟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人民法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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