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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管场所抗拒改造,继续从事邪教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从重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的处罚。
【案例】梁某,女,45岁,2010年12月15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进入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抗拒管理,并在监狱内从事邪教宣传活动,监狱依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梁某作出禁闭七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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