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邮箱:2386546473@qq.com

举报电话:110

X
您正在浏览:首页 > 我要提问

利用邪教制造、散布迷信、歪理邪说,
蒙骗其成员或他人实施绝食、自虐、自残等行为,
或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时间:2018-07-24 来源:《反邪教法制教育学习问答》 作者: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邪教制造、散布迷信、歪理邪说,蒙骗其成员或他人实施绝食、自虐、自残等行为,或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李某等人追随李洪志,在李洪志授意下,分别与李洪志在16个省、直辖市举办“培训班”、“讲法”、“传功”,先后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辅导站”、“练功点”,编辑、出版宣扬邪教的出版物在全国发行,宣扬李洪志的歪理邪说和恐怖言论,蛊惑人心、蒙骗他人,并策划“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所谓“调查报告”,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编造练“法轮功”能治病的谎言,诱人受骗上当。李洪志的歪理邪说流毒甚广,危害严重。经查明,截至1999年8月底,已导致1400多名“法轮功”练习者或因贻误医疗时间病情恶化而死,或因练功走火入魔自残、自杀身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李某等人四至十年有期徒刑。

深圳市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邪宣传活动

深圳市于第九个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将国家安全法治教育与反邪教警示教育相结合,广泛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专题活动。

广东省反邪教网  粤ICP备13084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