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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曝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陈某,男,38岁,中专文化,助理医师。自1996年开始痴迷于“法轮功”邪教,虽经政府教育及家人劝解,仍执迷不悟,并产生了通过杀人来提高自己“功力”的念头。2003年5月25日至6月26日,陈某采取提供掺毒饮料的方法,致15名乞讨、拾荒人员中毒死亡,陈某还将剧毒物质投放于公共场所的饮用水中,致1人中毒死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判处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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