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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邪教以各种欺骗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时间:2018-07-10 来源:《反邪教法制教育学习问答》 作者: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案例】李某,女,35岁,中专文化,农民。1995年8月,李某参与邪教组织“主神教”,被“主神教”“主神”刘某(另案处理)封为“精金主”。之后,李某大肆串联发展邪教成员,宣扬“世界末日就要到来”、“现实社会会在灾难中灭亡”的邪说,扰乱民心,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李某还利用信仰“主神教”要奉献钱财为名,骗取邪教成员“奉献金”共计一万二千九百元。

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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