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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散发、提供所谓邪教人员“被迫害”的材料、
信息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时间:2018-07-10 来源:《反邪教法制教育学习问答》 作者:

对散发、提供所谓邪教人员“被迫害”的材料、信息,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孟某,男,28岁,教师;姚某,女,28岁,无业;刘某,男,29岁,无业。2000年9月至10月间,孟某伙同姚某、刘某共同起草了一篇所谓关于某学校学生“遭迫害”的文章,通过“明慧网”传播。并通过群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中国人网”、“中华网”等网站及个人电子邮箱发送了数十万个“法轮功”邪教的电子邮件。

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依法判处孟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深圳市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反邪宣传活动

深圳市于第九个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将国家安全法治教育与反邪教警示教育相结合,广泛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专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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