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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
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时间:2018-07-09 来源:《反邪教法制教育学习问答》 作者: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案例】梁某,女,45岁,小学文化,农民。梁某自1999年痴迷“法轮功”,并对国家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深为不满。2000年10月,梁某与他人共谋进行“法轮功”邪教宣传,以对抗法律。为此,梁某先后书写数十条极力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宣传邪教的大幅标语,串通其他分别四处张贴,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后被查获。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书写并组织他人在公共场所多处张贴标语,宣扬邪教,公然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人格,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但鉴于其到案后能真诚悔罪,依法从轻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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