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邮箱:2386546473@qq.com
举报电话:110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李某因传播邪教宣传品曾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但不思悔过,仍继续从事邪教活动。2003年1月1日,李某携带宣传“法轮功”的标语20余张,到某市公共汽车站附近的路灯灯杆上张贴时被当场抓获。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在省委政法委的指导下,省反邪教协会、南方新闻网联合举办“全民反邪教,聚力护平安”反邪教短视频征集活动。
广东省反邪教网 粤ICP备13084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