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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又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时间:2018-07-09 来源:《反邪教法制教育学习问答》 作者: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李某因传播邪教宣传品曾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但不思悔过,仍继续从事邪教活动。2003年1月1日,李某携带宣传“法轮功”的标语20余张,到某市公共汽车站附近的路灯灯杆上张贴时被当场抓获。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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