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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收到何种处罚?

时间:2018-07-06 来源:《反邪教法制教育学习问答》 作者: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即分别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工》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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