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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件传播邪教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时间:2018-07-06 来源:《反邪教法制教育学习问答》 作者:

利用信件传播邪教信息的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范某为了达到传播“法轮功”邪教的目的,2009年2月至7月,冒用上海市某中学、某电视台等名义,将打印和手写的83份“法轮功”宣传品分装在28个信封内。向该市报社、学校、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小区活动室以及四川省成都市、广东省广州市、河南省漯河市、黑龙江省黑河市等地的不确定人员进行邮寄传播。

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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