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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邪教举行聚会、游行、示威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时间:2018-07-04 来源:《反邪教法制教育学习问答》 作者: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举行聚会、游行、示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1998年5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了批评“法轮功”的报道。李某等4人遂召集北京“法轮功”辅导站负责人多次开会,策划围攻北京电视台。5月27日至6月1日,李某等人直接组织北京“法轮功”练习者连续六天在北京电视台非法聚集示威,严重妨害了新闻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1999年4月25日凌晨4时许,在李洪志的直接策划、指挥下,李某等4人组织各地“法轮功”练习者陆续在中南海周围非法聚集、静坐示威,一直持续到当日23时许,严重扰乱了中央国家机关和周围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人民法院依法以李某等4人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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