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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
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应受到何种处罚?

时间:2018-07-04 来源:《反邪教法制教育学习问答》 作者: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黄某,男,42岁,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1月24日,黄某纠集数十名“法轮功”顽固分子,到某市人民法院附近“发正念”,公开进行邪教滋事活动,企图“营救”正在接受审判的“法轮功”被告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明知“法轮功”是邪教,仍积极组织进行违法活动,干扰审判机关正常执行活动,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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