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邮箱:2386546473@qq.com
举报电话:110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以书写、滩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丁某,男,60岁,初中文化,工人。2006年开始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多次非法登陆境外“法轮功”网站下载有关资料,购买电脑及打印机等工具,制作、复制“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用于散发和张贴,并在市区多处电线杆、墙壁上书写“法轮功”标语。2009年4月9日,丁某在张贴、散发“法轮功”传单和书写标语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人民法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四年。
在省委政法委的指导下,省反邪教协会、南方新闻网联合举办“全民反邪教,聚力护平安”反邪教短视频征集活动。
广东省反邪教网 粤ICP备13084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