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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妇因派发、张贴邪教宣传品在广州获刑

时间:2022-08-17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小赵

  2022年6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赵某荣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赵某荣,女,195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荣为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自制大量“法轮功”宣传单,并在广州市南沙区派发、张贴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的宣传品,经认定,上述宣传品均属于“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2021年6月8日,民警在广州市南沙区抓获被告人赵某荣,并现场缴获涉“法轮功”邪教组织相关书籍59本、印章3个、移动硬盘1个、光盘26张、复读机1台及磁带1个、“MP3”1个、照片1个、自制宣传单950张、宣传卡片及贴纸326张、“法轮功”标示物32个、手提电脑一台。经认定,上述宣传品均属于“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荣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经查,被告人赵某荣为了传播而持有邪教宣传品,其中为了传播而自行制作950张“法轮功”宣传单,又持有他人制作的“法轮功”宣传卡片及贴纸326张并部分传播,总数量达到1000张以上。并且,赵某荣归案后的供述及当庭陈述均不供认自己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行为构成犯罪,亦未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二)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三)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传播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犯罪未遂处理;

  (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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