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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一男子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时间:2022-08-15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一木

  2022年1月26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林某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林某新,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2021年5月30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局羁押,同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新自1998年开始修练“法轮功”。2021年5月30日,林某新在揭阳市揭东区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书籍、刊物共427本、光碟17张、相片(图片)2张、卡片(传单)100张以及内存卡2张(内有MP3数据65个)。

  经揭阳市公安局认定,上述资料均属于“法轮功”组织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经查证,林某新在习练“法轮功”期间,曾在其工作的场所向他人传播过“法轮功”宣传品,但未被他人接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新无视国家法律,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书籍、刊物250册以上),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林某新已经着手实施传播邪教宣传品过程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林某新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案经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第(十一)项,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之一。

  第六条 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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