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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一男子因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再次获刑

时间:2022-08-16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一木

  2022年2月21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庄某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在2021年11月19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庄某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庄某昌,男,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居住地广东省汕尾市区。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3年5月12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羁押,次日被该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庄某昌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3年5月12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庄某昌租赁位于汕尾市区已出租屋,三个月后由黄某伟(已判刑)续租该房子用于存放、印刷“法轮功”书刊、宣传品等。2020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庄某昌在位于汕尾市区的家中设立“法轮功”读法、练功地点,长期组织黄某伟、叶某洁、陈某镇(均已判刑)、梁某强、吴某国、余某良、曾某兰等人集中修练“法轮功”。2020年2月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庄某昌窜到汕尾市区凤山街道一住户门口等处散播传播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负面的“法轮功”宣传品,案发后在现场缴获了“法轮功”宣传资料9份(每份含有刊物及报纸等)。

  2020年4月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庄某昌位于汕尾市区的住宅抓获被告人庄某昌及黄某伟、陈某镇、吴某国、余某良等“法轮功”团伙成员,并在该处缴获“法轮功”书籍21 本、“法轮功”台挂历3本,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10元面额的货币11张、“法轮功”宣传点播机5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ASUS”笔记本电脑各1 部乖物品。经查,缴获的2部笔记本电脑硬盘资料数据中无“法轮功”等邪教宣传资料。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昌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无视国法,以传播“法轮功”有害信息为目的,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被告人庄某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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