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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罗某尹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罗某尹有期徒刑三年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罗某尹,男,1993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揭阳人,住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抓获,10月31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尹来到深圳市福田区某大厦等处张贴“法轮功”传单。次日,公安机关将罗某尹抓获,在其身上缴获14张印有反宣标语的人民币,之后在其位于龙岗区的住处查获含有“法轮功”内容的书刊19本,手抄本1本、宣传单张、日历共10份、445张印有反宣标语的人民币。经认定,上述物品均属于“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同时,公安机关在其住处还缴获DELL牌笔记本电脑1台、内存卡4个、U盘10个、光盘32张。经鉴定,在其中2个内存卡、3个U盘、32张光盘中检出“法轮功”宣传资料。
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尹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查扣的人民币五千元因未印有“法轮功”内容,不认定为涉案物品;本案查获的邪教宣传品大部分未传播出去,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事实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做出上述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经审理未发生变化,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延伸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
在省委政法委的指导下,省反邪教协会、南方新闻网联合举办“全民反邪教,聚力护平安”反邪教短视频征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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