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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宣扬邪教在梅州获刑

时间:2022-04-07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小闻

  2021年12月3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某杰、何某香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杰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何某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曾某杰,男,1984年出生,户籍梅州,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21年1月26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

  何某香,女,1958年出生,户籍梅州,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1年3月6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1年1月26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羁押,同年1月27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曾某杰伙同郭某芬、曾某英(均已判刑)共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的事实如下:

  2018年3月至6月间,经郭某芬提议,被告人曾某杰与郭某芬、曾某英共同商谋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由郭某芬制作,曾某杰驾驶其本人汽车,多次到梅县各地区进行悬挂、张贴、散发。经现场勘察,共扣押宣传板34幅,书本17本,刊物331本,光碟51张,挂件、护身符、单页资料等206张,并提取其指纹多枚。2018年6月21日2时30分许,在三人再次到梅县畲江镇散发时,当场抓获曾某英。6月21日10时许,民警据线索到梅县区程江镇长滩村被告人曾某杰家中对其进行抓捕,在现场查获正在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资料的曾某平(曾某杰的父亲),在其家中查获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6月21日11时许,民警据线索在梅江区郭某芬住所将其抓获,同时查获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及相关制作工具。

  二、被告人曾某杰伙同被告人何某香共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的事实如下:

  被告人曾某杰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18年3月4日被列为在逃人员,被告人何某香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11年3月6日被判刑,二名被告人均为“法轮功”人员。2021年1月10日21时左右,被告人曾某杰驾驶无牌铃木摩托车搭载被告人何某香从梅州城出发,当晚22时许去到梅县区雁洋镇等多地,趁夜色悬挂有“法轮功”等字样的宣传展板。案发后,侦查人员在上诉地点查扣展板14幅。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何某香作为护工在其雇主李某家先后多次宣传“法轮功”,2021年1月26日上午,被告人何某香携带“法轮功”书籍到李某家中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

  2021年1月26日公安民警先后将被告人曾某杰、何某香抓获,并在被告人曾某杰住所查获“法轮功”书籍11本,“法轮功”反宣币411张(共2230元),光碟16张,SD卡9张,U盘3个,单页资料15张、小册子2本、印章2枚、移动硬盘1个、手机1部、挂象6张、播放器5台、MP4一台、无牌摩托车1辆等;在被告人何某香家中查获“法轮功”书籍118本,明慧周刊84本、“法轮功”反宣币3张、挂象1张、护身符7张、光盘11张、挂历2份等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香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杰曾从事邪教活动被追逃。二名被告人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根据二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第(十一)项、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

  第三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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