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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东的上诉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李某东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李某东,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专科,广东茂名人。因本案于2019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东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一大院,向大院内的多家住户派发U盘、光碟等邪教“法轮功”宣传资料;同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东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白云花园一楼内派发邪教“法轮功”宣传品。
同年7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东在广州市越秀区狮带岗西4号巷口被民警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查获U盘30个、宣传单40张、光碟10套等物;随后民警在其居住地越秀区狮带岗中路4号203房查获U盘、光碟、宣传单多达2351件,“法轮功”书籍一批,电脑三台。经鉴定,上述查获物品均属于“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东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一定数量的。
第三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第六条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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