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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制作并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判刑

时间:2022-03-24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登登

  2021年11月2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人童某兵的上述,维持原判。此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童某兵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童某兵,男,1986年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5日被羁押,同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1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8月开始,被告人童某兵通过翻墙软件从境外网站下载“法轮功”邪教宣传视频、文档资料,并分别保存到自己购买的多个U盘内,制作成“法轮功”宣传U盘。2020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童某兵携带自己制作的“法轮功”宣传U盘,先后到珠海市香洲区广东发展银行南屏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公园道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公园道支行、中信银行华发新城支行的自动柜员机处,将上述U盘散发在自动柜员机上。群众发现上述U盘后报警,并向公安机关上缴了2个U盘。

  2020年12月25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童某兵,从其身上查获三星牌手机1部;随后,公安人员从其住处查获U盘127个、HP牌笔记本电脑一部、UIMI牌手机1部、VIVO牌手机1部、诺基亚牌手机1部等物品。经认定,查获在案的U盘中有117个属于“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三星牌手机、UIMI牌手机和HP牌笔记本电脑中存储的296个文档属于“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童某某从事邪教活动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其中U盘达一百个以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项第5目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步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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