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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向亲友宣扬“门徒会”邪教获刑

时间:2022-01-24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九峰山

  2021年11月30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乐昌市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李某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邪教宣传品予以没收。

  李某有,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仁化县人,案发前住仁化县董塘镇繁塘路。2020年11月5日因参与及组织他人参加“门徒会”邪教活动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有先后向妻子资某芳及三个儿子李文某、李武某、李某生,儿媳何某云、黄某娣、李某连,亲家陈某香、李某祥及2名石塘村村民传播“门徒会”邪教,并组织学习“门徒会”邪教资料、参加集会等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友无视国家法律,长期向他人宣扬“门徒会”邪教组织,发展邪教组织成员达10人,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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