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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三水:五人传播“全能神”邪教获刑

时间:2023-12-27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小胡

  2023年9月14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张某妹、莫某娣、张某玲、梁某琼、温某彬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妹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莫某娣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梁某琼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温某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张某妹,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2年5月26日被抓获,6月6日被刑事拘留,7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莫某娣,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2年5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玲,女,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2年5月26日被抓获,6月6日被刑事拘留,7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琼,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2年5月26日被抓获,6月6日被刑事拘留,7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温某彬,女,199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2年5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妹、莫某娣、张某玲分别是“全能神”组织教会级的负责人或骨干,具有相应的管理职责;被告人梁某琼、温某彬是接待家,主要负责为“全能神”组织成员提供吃住保障。

  2022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抓获被告人莫某娣,当场缴获SD卡18张、电脑2台、5张小纸条、一本纸质笔记本等物品一批,经鉴定,上述相关纸条内容、电子介质存储资料均属于“全能神”邪教组织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同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温某彬,当场缴获书籍169本、电脑5台等物品一批,经鉴定,上述169本书刊资料及内容均属于“全能神”组织传教及宣传品,以及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的工作安排和指引。同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梁某琼、张某玲、张某妹等人,当场缴获SD卡10张、电脑5台、小册子16本、纸条8张等物品一批,经鉴定,上述小册子、纸条内容、电子介质存储资料均属于“全能神”邪教组织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妹、莫某娣、张某玲、梁某琼、温某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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