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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6人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获刑

时间:2023-12-25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华哥侨妹

  2023年6月20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莫某捷、袁某艳、夏某俊、谭某英、梁某仪、黄某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对6人从事“全能神”邪教犯罪组织活动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莫某捷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袁某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夏某俊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谭某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梁某仪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某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21年7月开始,被告人莫某捷担任“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带领”,被告人袁某艳担任“福音执事”,被告人夏某俊担任“浇灌执事”,该3人指挥麦某桃、刘某梅、容某建、陈某娟、黄某妹、蔡某先、冼某连、王某年(以上8人另案处理)、谭某英、梁某仪、黄某兰,在江门市蓬江区华园路一出租屋、汲芳里五巷一出租屋房,凤湾里一出租屋、朗表里一出租屋、江边里一出租屋、长塘里一出租屋、河西路一出租屋、建设路一出租屋等多处“聚会点”传播“全能神”邪教内容。2021年10月26日至31日期间,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从前述聚会点及聚会人员中查获涉邪教物品一批。被告人莫某捷、袁某艳、夏某俊、谭某英、梁某仪、黄某兰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法院根据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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