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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在广州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被判刑

时间:2023-11-09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滔滔不绝

  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某、顾某斌、龙某秀、李某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4人从事“全能神”邪教犯罪组织的被告人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龙某秀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李某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顾某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1年5月,被告人赵某、顾某斌、龙某秀、李某峰分别在广州市花都区顾某斌租的房子、赵某租的房子、龙某秀租的房子,通过接待、组织、参加“全能神”信徒聚会等方式,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其中被告人赵某是“全能神”邪教组织聚会点的“小组长”,被告人顾某斌、龙某秀是“全能神”邪教组织的“接待家”,为“全能神”信徒提供场所聚会及食物。此外,被告人李某峰还向他人宣扬“全能神”邪教。

  法院根据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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