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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微信群传播邪教获刑

时间:2023-11-09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鉴正

  2023年7月26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聂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此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对聂某非法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某加入名为“万教归一”的QQ群,以QQ名“本分”在群内活动,后以常用微信号“爱在草原”进入名为“宇宙君王全能实际神”宣传邪教内容的微信群。后被告人聂某陆续加入群成员几十人到几百人不等的QQ群、微信群,其中群成员百人以上的微信群2个,QQ群15个。聂某除平时和房东黄某梅聊天时谈及“宇宙君王全能实际神”宣扬内容、手机收藏群内文章、手抄写群内文章外,其每天不定量转发“宇宙君王全能实际神”群内容至以上QQ群、微信群。公安机关于2022年6月13日将被告人聂某抓获归案,并扣押涉案手机三部、笔记本七本。经认定,被告人聂某日常使用的两部涉案手机收藏的“宇宙君王全能实际神”群文章816篇,通过QQ、微信转发至以上QQ群、微信群涉及“宇宙君王全能实际神”的聊天记录约30万条,均为“全能神”邪教资料。

  被告人聂某无视国法,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被告人聂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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