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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邪教信徒在广州从事“全能神”邪教获刑

时间:2023-10-09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屿

  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某、张某微、沈某怡、胡某、罗某容、李某欣、祝某妹、刘某玲、李某华、陈某凤、徐某恩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陈某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此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11人从事“全能神”邪教犯罪组织的被告人一审判处刑罚,被告人李某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祝某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陈某凤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沈某怡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罗某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欣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张某微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刘某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胡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徐某恩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陈某凤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某凤申请撤回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一、2020年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沈某怡、张某微、徐某恩在赵某的居住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张村百忍里五巷的房子,通过接待、参加信徒聚会等方式,传播"全能神"邪教,其中,被告人赵某是"接待家",为信徒提供场所聚会及食物。此外,被告人沈某怡、张某微还向他人宣扬"全能神"邪教。二、2020年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华、祝某妹、陈某凤、罗某容、李某欣、刘某玲、胡某以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商农东街二十巷的房子、清湖新村南六巷的房子等为据点,通过组织、接待、参加信徒聚会等方式,传播"全能神"邪教,并帮助"全能神"邪教组织运输、保管物品。其中,被告人李某华是"浇灌组"的成员,负责"浇灌"新信徒、传递信息纸条;被告人祝某妹是"接待家",负责提供场所供信徒聚会及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搬运、保管物品;被告人陈某凤负责"跑路"和"保管",去聚会点拿纸条后,根据纸条的指示做事,运输、保管"全能神"物品;被告人李某华、祝某妹、陈某凤、罗某容、李某欣、刘某玲、胡某通过参加信徒聚会、向他人宣扬邪教等方式,传播"全能神"邪教。

  法院根据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第九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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