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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男子传播“全能神”邪教获刑

时间:2023-08-14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洗衣液

  2022年8月30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吴某通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吴某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一审后被告人吴某通无上诉,判决生效。

  被告人吴某通,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1年11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通于2018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负责保管书籍等宣传品。2021年11月17日,吴某通在其住处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将围新村一房内被民警抓获,并现场查获书籍、小册子、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存储卡等物品。经鉴定,上述存储介质中有4个含有全能神的内容。经认定,查获的书籍1402本、小册子318册系全能神邪教宣传品;4个存储介质中含有的内容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其中音视频长27285分钟,电子文档12064071字符,电子图片231张。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通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参与程度、社会危害性、坦白情况、持有的邪教宣传品数量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费、场地、技术、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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