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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7女1男传播“全能神”邪教获刑

时间:2023-08-14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建国

  2022年10月31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张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陆某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秀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农某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处被告人梁某连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23年1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刘某清、梁某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张某,男,200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1年10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清,女,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北流市。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连,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陆某群,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靖西市。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美,女,2000年12月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靖西市。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秀,女,199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信宜市。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1年10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农某侠,女,1964年7月2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原是全能神邪教组织小东小区网络组的成员,2021年9月份受指派到长安教会担任临时带领;被告人陆某群,系全能神邪教组织长安教会前任带领;被告人陈某,系全能神邪教组织福音执事;被告人黄某秀,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接待家;被告人赵某美,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接待家;被告人刘某清,系全能神邪教组织保管家;被告人农某侠,系全能神邪教组织人员;被告人梁某连,系全能神邪教组织保管家。

  2021年10月26日,在长安镇沙浦头西五巷8号402房,缴获张某、陆某群、赵某美存有宣扬“全能神”的文本文档、图片、音频等内容的移动存储介质47个、书籍1册;在长安镇富民路1巷1号602房,缴获梁某连存有宣扬“全能神”的文本文档、图片、音频等内容的移动存储介质10个、书籍41册;在长安镇厦岗社区兴岗中路5巷路口抓获农某侠;在长安镇厦岗社区兴岗西路五巷26号501房,缴获刘某清存有宣扬“全能神”的文本文档、图片、音频等内容的书籍11230册;2021年10月27日,在长安镇厦岗社区兴岗西路二巷19号402房抓获陈某、葛某芳(已行政处罚),黄某秀接到房东电话后回到现场接受调查,缴获存有宣扬“全能神”的文本文档、图片、音频等内容的移动存储介质3个,其中陈某持有的1个移动硬盘中含有宣扬“全能神”的电子文章、书籍、音视频文件2005个,其中音视频超过500个。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刘某清、梁某连、陆某群、赵某美、黄某秀、农某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参与程度、社会危害性、坦白情况、持有的邪教宣传品数量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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