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邮箱:2386546473@qq.com

举报电话:110

X
您正在浏览:首页 > 推荐

21名邪教信徒在英德从事“全能神”邪教获刑

时间:2023-07-27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夏天

  2022年9月14日,英德市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刘某娣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吴某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范某花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覃某文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王某榕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陈某良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毛某坚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官某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毛某坚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官某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梁某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吴某娣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何某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李某娣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吴某连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处谢某梅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处陈某妹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黄某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陈某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张某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无上诉。

  刘某娣,女,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韶关市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1月27日被羁押,2021日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吴某新,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1月22日被羁押,2021日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范某花,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1月22日被羁押,2021日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杨某,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江陵县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1月22日被羁押,2021日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覃某文,女,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藤县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1月22日被羁押,2021日11月23日被行政拘留15日。2022年3月2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英德市人民法院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2年4月18日英德市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

  王某榕,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1月22日被羁押,2021日11月23日被行政拘留15日,2022年3月2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英德市人民法院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2年4月18日英德市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

  王某,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1月22日被羁押,2021日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陈某良,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1月22日被羁押,2021日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刘某娣,女,194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1月22日被羁押,2021日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毛某坚,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1月22日被羁押,2021日11月23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官某金,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1月27日被羁押,同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梁某珍,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阳山县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吴某娣,女,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广东省英德市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23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何某香,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韶关市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李某娣,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广东省英德市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23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由英德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2年3月2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英德市人民法院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同年4月18日英德市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

  吴某连,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谢某梅,女,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23日被行政拘留15日,2022年3月2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英德市人民法院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2年 4月18日英德市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

  陈某妹,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广东省阳山县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23日被行政拘留15日,2022年3月2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英德市人民法院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2年 4月18日英德市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

  黄某兰,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23日被行政拘留15日,2022年3月2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英德市人民法院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2年 4月18日英德市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

  陈某艳,女,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丰城市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23日被行政拘留15日,2022年3月2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英德市人民法院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2年 4月18日英德市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

  张某英,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1月27日被羁押,同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2年3月2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英德市人民法院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同年 4月18日英德市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全能神”邪教组织在英德设立小韶小区(两广牧区广东东区)。被告人刘某娣系“全能神”小韶小区骨干成员,被告人吴某新、范某花、杨某、陈某良、刘某娣、王某、毛某坚、梁某珍、官某金、吴某娣、何某香、吴某连、覃某文、张某英、李某娣、谢某梅、陈某艳、黄某兰、陈某妹、王某榕等20人系“全能神”小韶小区英德B11教会成员,均有自己的化名和职责分工,有目的、有组织的在英德辖区进行“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活动。其中,吴某新、范某花系B11教会原教会带领,吴某新抓获时为B11教会电脑组人员,是B11教会与上级、平级联系交流中枢,范某花抓获时为浇灌组成员,吴某新、范某花均为教会骨干成员;杨某、覃某文、王某榕为教会执事,为教会骨干成员;陈某良与吴某新搭配,为电脑组人员,为上下级交流中枢;王某、刘某娣曾任或现任小组级负责人;毛某坚、官某金担任接待家、保管家等后勤职务,并在现场扣押大量涉案资料;梁某珍、吴某娣、何某香、李某娣担任接待家;吴某连、谢某梅系积极参与的信徒;陈某妹、黄某兰、陈某艳、张某英为教会普通信徒。

  2020年8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刘某娣等21人先后租用英德市英城街道办多处出租屋作为聚集地点(“全能神”组织内部称为“交通点”),进行教会活动以传播、扩大和发展“全能神”邪教组织。案发时,公安机关查明相关聚集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11月22日,英德市公安局在英德市英城街道办某出租屋当场抓获正在交通点参与传播“全能神”邪教租住宣传活动的被告人范某花、陈某良、王某、何某香,并在现场、王某住处、何某香住处依法扣押一批涉案物品。

  2、2021年11月22日。英德市公安局在英德市英城街道办某出租屋当场抓获正在该地点参与传播“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活动的被告人杨某、梁某珍、陈某妹、黄某兰、覃某文、陈某艳。并在现场、杨某住处扣押一批涉案物品。

  3、2021年11月22日,英德市公安局在英德市英城街道办某出租屋当场抓获正在该地点参与传播“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活动的被告人刘某娣、毛某坚、吴某娣、谢某梅,在楼下抓获前来参与活动的王某榕。并在现场、刘某娣住处、毛某坚住处、吴某娣住处、谢某梅住处、王某榕住处依法扣押一批涉案物品。

  4、2021年11月22日,英德市公安局在英德市英城街道办某出租屋当场抓获正在该地点参与传播“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资料的被告人吴某新、吴某连,并在现场、吴某连住处依法扣押一批涉案物品。

  5、2021年11月27日,英德市公安局在英德市英城街道办某出租屋当场抓获正在该地点参与传播“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活动的被告人官某金、刘某娣、张某英,并依法在现场、官某金住处依法扣押一批物品。

  6、2021年11月22日,英德市公安局在英德市英城街道办某出租屋抓获在该地点参与传播“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资料的被告人李某娣,并依法在现场扣押一批涉案物品。

  英德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娣、吴某新、范某花、杨某、覃某文、王某榕、陈某良、王某、刘某娣、毛某坚、官某金、梁某珍、吴某娣、何某香、李某娣、吴某连、谢某梅、陈某妹、黄某兰、陈某艳、张某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130533.jpg

汕尾: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反邪宣传“四进”扬正气

汕尾市相关部门在海丰县举办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暨反邪教宣传教育“四进”活动。

广东省反邪教网  粤ICP备13084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