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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多次宣扬邪教终获刑

时间:2023-07-26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李拼搏

  2023年5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对蔡某兴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以罚金1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蔡某兴,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茂名人,因从事“法轮功”活动分别于1999年、2000年被治安拘留15日、劳教1年。2022年3月21日再次宣扬邪教被广州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3月20日,被告人蔡某兴将持有“法轮功”资料的信封塞到广州白云区萝岗村禄清大街一楼门缝内。3月21日,民警在蔡某兴的住处将其抓获并缴获“法轮功”书籍5本、刊物159份、宣传单张281张和护身符56个。经认定,上述物品均属于“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兴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蔡某兴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以罚金1万元人民币。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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