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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再次获刑

时间:2023-06-15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澎梵

  2022年11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张某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张某河,女,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广州市人,2000年6月20日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拘留十五天。2002年5月24日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被送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2月14日解除劳动教养。2009年5月15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原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4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河在广州市增城区西城路与岗前路交界的路口向刘某派发装有“法轮功”宣传资料的U盘。同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河在增城区长寿寺向黄某某、洪某某派发“法轮功”宣传资料。2021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河在其位于增城区荔城街岗前西路某房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手机、电脑、宣传资料一批。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河抗拒国家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决定,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又再次传播“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张某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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