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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子传播、宣扬“全能神”邪教在惠州获刑

时间:2023-06-15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夏天

  2022年11月14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沈某梅、谭某利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沈某梅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谭某利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沈某梅,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2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谭某利,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人,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1年12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沈某梅通过他人接触邪教“全能神”后开始学习该教资料,2021年6月,沈某芳通过微信保姆群结识被告人谭某利,并提供了大量书籍资料、视频资料给谭某利学习,并怂恿谭某利租住的某出租屋用于开展“全能神”教会活动。谭某利在沈某梅的怂恿下引导其女儿蒋某菲、蒋某慧加入“全能神”聚会活动,并指使蒋某菲、蒋某慧向沈某梅学习“全能神”资料,致使蒋某菲、蒋某慧、周某媛在谭某利提供的出租屋内学习、观看全能神影视资料。同时,蒋某菲、蒋某慧、周某媛三人在沈某梅的带领下,每周定时聚集在该出租屋内唱“全能神”教会诗歌、阅读全能神电子书籍、观看音视频资料、交流学习“全能神”的心得体会。

  2021年12月5日,公安机关据举报在陈江街道某房抓获被告人沈某梅,在陈江街道某铺位抓获被告人谭某利;并在谭某利提供的传教地陈江街道某房查获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三台VIVO手机、两台OPPO手机、一本神三步作工的纪实精选等物品。在沈某梅租住的陈江某房内查获四张内存卡、两部平板电脑等物品。

  另查明,庭审中,被告人沈某梅、谭某利均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愿意认罪认罚。另,被告人谭某利于起诉前书写了《悔过书》,表示已认清“全能神”邪教的真实面目,退出邪教组织,不再参加任何邪教组织和活动。被告人沈某梅于庭审中表示认罪悔罪,并于庭审后书写了《悔改书》,表示自愿退出邪教组织,不再参加。

  再查明,庭审后,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沈某梅认罪悔罪,将对被告人沈某梅的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梅、谭某利无视国法,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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