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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男子散发邪教反宣币获刑

时间:2023-03-28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等等

  2022年9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人李某生上诉,维持原判。此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以被告人李某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李某生,男,200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州市天河区人。因本案于2021年6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7月26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生到广州市海珠区瀛洲北路等10家店铺以零钱兑换整钱的方式,每家店铺兑换30张印有“法轮功”宣传语的纸币。同月24日,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棠德南路一房抓获李某生,并当场查获电脑主机1台,U盘1个,手机1台,打印机1台,透明胶带4卷,加墨碳粉盒1个,周刊18本,书籍226本,光碟33张,磁带2只,资料135张,心得原稿260张,印章1个,吊牌1个,横幅2幅,纸片1张,年历1本,画框1个,画像23张,海报3张,标语6张,纸币140张。经认定,上述物品、店铺收缴的纸币及从扣押的U盘、硬盘等提取的图片、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均属于邪教“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被告人李某生供述,其在人民币上面打印涉“法轮功”的内容的文字,然后再用透明胶带贴一下防水,制作后几乎每天都出去兑换,在家中大厅发现的140张涉“法轮功”的钱币是准备拿出去兑换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生无视国家法律,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大量“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步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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