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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男子利用WIFI传播邪教获刑

时间:2022-10-31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王凡

  2022年6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人马某利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海珠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马某利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马某的“法轮功”宣传品及作案工具一批,均予以没收。

  被告人马某利,男,1969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因本案于2019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马某利携带WIFI设备在广州市越秀区,发射名为“free共享”、“free免费”、“真相新闻”的免费WIFI信号,向不特定对象发送、传播“法轮功”邪教信息,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WIFI设备2套,手机2台、U盘13个、录像仪1个、移动硬盘1个、遥控器3套。同日,民警在马某位于海珠区宝岗大道杏坛大街住处查获到:含有“法轮功”邪教组织信息的书籍7本、小册子1本、发射器1台、光盘105张、手提电脑1台、手机9台、收音机2台、内存卡1张、仪表1台、烙铁1个、酸度计1个、ZPAD1台、紫光电子1台、挂历1份、电子书1台。经鉴定,从马某身上及随身携带物品中缴获的联想手机、1个16GU盘、2套WIFI设备中储存的文件共计2609个,一台COO1PAD手机中储存的文件共计2678个宣传煽动的宣传信息。

  另查明,马某于2007年7月16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6年11月7日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次犯罪是累犯。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马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七)项、第(十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四)项、第六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附:延伸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

  第三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第五条  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第六条  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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