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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女子因聚集宣扬传播“全能神” 在深圳获刑

时间:2022-10-31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长安

  2022年8月3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敖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西吉安人,住深圳市光明区。

  被告人朱某,女,2001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东惠州人,住深圳市光明区。

  被告人李某,女,1997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深圳人,住深圳市光明区。

  经审理查明:

  2021年5月至11月,被告人敖某多次在深圳市光明区某地其住所与被告人朱某、李某等人聚集,传播、宣扬“全能神”。同年10月,朱某、李某与夏某一同前往光明区某地其他“全能神”姊妹周某住处聚集,传播、宣扬“全能神”。

  民警在敖某的住所缴获涉“全能神”书籍1本、平板电脑1台,经鉴定,从中检出涉“全能神”音视频时长1800多分钟,电子文档五百多万字符。在李某住所缴获存储卡1张,经鉴定,从中检出涉“全能神”音视频时长4000多分钟,电子文档一千七百多万字符。在朱某住所缴获存储卡2张,经鉴定,从中检出涉“全能神”音视频时长9000多分钟,电子文档二百多万字符,电子图片2张。经认定,上述书籍、存储介质中的内容均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朱某、李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参与程度、社会危害性、坦白情况、持有的邪教宣传品数量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事实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附:延伸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费、场地、技术、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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