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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在东莞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时间:2022-09-26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肖远

  2021年12月21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某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黄某华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

  黄某华,女,1964年出生,汉族,文盲,广东省揭阳市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1年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黄某华因习练“法轮功”被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劳动教养一年,后黄某华一直参与“法轮功”活动。期间,黄某华收受他人提供的涉“法轮功”内容的人民币及书刊等物品。2021年开始,黄某华在其所经营的位于东莞市清溪镇上云村银坑路18号洪兴百货商店内,将涉“法轮功”内容的人民币放置收银台,以找给到其店内消费顾客使用。2021年1月9日21时许,黄某华在清溪镇街道上把六、七份涉“法轮功”内容的《明X传真》等资料,分别放在路边车辆的把手位及单车车篮,后被曾某某发现遂报警。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华无视国法,传播邪教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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