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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一女子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时间:2022-09-26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谭笑

  2022年3月8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廖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无上诉。

  廖某平,女,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梅州市人。2020年4月23日,因向他人散发“法轮功”U盘等“法轮功”宣传品,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1年10月3日被羁押,同年10月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平于1999年后开始修炼“法轮功”。2021年10月3日上午,骑自行车携带从他人手中拿取的“法轮功”宣传资料“吉祥宝宝”3份、“吉祥娃娃”2份,窜到梅州市梅江区五洲城石结塘四巷8号后一巷向一男子戴某派发上述“法轮功”宣传资料,戴某未收离开后,民警据线索在巷子里将被告人廖某平抓获,并当场缴获宣传挂历5本。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平目无国法,曾因从事邪教活动在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派发“法轮功”宣传资料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根据廖某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第九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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