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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三次宣扬“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在广州获刑

时间:2022-09-28 来源:广东省反邪教网 作者:牧牧

  2021年10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某秀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胡某秀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胡某秀,女,1968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德惠市人,2009年12月8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9月4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0年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

  (一)2020年1月28日23时许至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胡某秀在广州市海珠区某路段、工业大道沿线的公交路、地铁指引柱、店铺门口等位置张贴“法轮功”宣传单。

  (二)2020年1月29日22时许至23时许,被告人胡某秀在广州市越秀区多个路段沿线店铺门口、通道柱子等位置张贴“法轮功”宣传单。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胡某秀被民警抓获,其背包内被当场查获1条横幅、46张“法轮功”宣传单。随后,民警在被告人胡某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路的住处查获“法轮功”宣传片1批。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秀曾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惩处予。根据被告人胡某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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