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邮箱:2386546473@qq.com
举报电话:110
2023年5月29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对廖某东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廖某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廖某东,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明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住原籍。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某平,女,199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蕉岭县新铺镇金沙村,住梅州市梅江区五洲古洲一巷煤炭宿舍16号405房。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婵,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住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办事处寨中村下黄10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某芬,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梅州市梅江区,住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明阳村11队57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产,女,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上村,住梅州市梅江区西郊广梅路中高峰宝丽园老C栋(138号)403房。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巫某香,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兴宁市罗浮镇浮北村,住梅州市梅江区广梅路23号三楼301房。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云,女,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梅州市梅江区梅正路,住梅州市梅江区广梅路高峰新村A栋604房。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文,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蕉岭县新铺镇油坑村,住蕉岭县新铺镇油坑村东湖13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芬、卢某平、廖某东、黄某婵、余某芬、邓某产、巫某香、黄某云、宋某文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自信奉“全能神”后,每个人在教会中均有不同的“灵名”,分工明确,分别负责培训、接待、“浇灌”新人、传福音等工作,组织成员之间不定期在梅江区广梅路23号三楼301房、梅江区五洲城古洲一巷煤炭公司宿舍16号405房、梅江区西郊广梅路中高峰宝丽园老C栋(138号)403房等地参与学习、交流、聚会等活动,共同传播、宣扬“全能神”邪教。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芬、卢某平、廖某东、黄某婵、余某芬、邓某产、巫某香、黄某云、宋某文无视国家法律,共同传播、宣扬“全能神”邪教组织,利用“全能神”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侵犯了国家法律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辩解称信仰自由,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以传播宗教教义为幌子,散布“全能神”邪说蛊惑、蒙骗他人,被告人所宣扬的内容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相悖,超出正常的宗教活动范围,不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危害社会,扰乱和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主观上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而且客观上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省委政法委的指导下,省反邪教协会、南方新闻网联合举办“全民反邪教,聚力护平安”反邪教短视频征集活动。
广东省反邪教网 粤ICP备13084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