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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9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燕群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李燕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李燕群,女,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佛山市人,2007年10月29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燕群自2005年开始修炼“法轮功”,成为“法轮功”痴迷者,曾因从事邪教活动在2007年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燕群在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采用在家门口张贴宣传“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门贴以及为他人印制“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提供场地、工具支持等方式,继续从事传播、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
2020年3月17日13时许,民警在被告人李燕群独自居住的佛山市禅城区白燕一街某房抓获被告人李燕群,同时在被告人李燕群住处缴获大量的“法轮功”宣传品,折合为货币共2736张。具体有:
1.印有“法L大法好”字样的小面额人民币2109张(分别是10元面值的1303张,5元面值的724张,1元面值的82张)。其中在被告人李燕群挂包内搜获23张(包括1元面值的3张、5元面值的9张、10元面值的11张)。
2.书籍、小册子等书刊182本(份)。包括《转法轮》、《明慧周刊》、《疫情周刊》、“<刘伯温碑记>点明避开瘟疫的真言”、“如何才能走出‘武汉肺炎’大难?”、“假的!假的!全部都是假的!”等(折算为货币364张)。
3.“法轮功”护身符卡片77张和门贴、挂相10个(份)。其中2张门贴张贴在被告人李燕群家门口的两道铁门外(折算为货币174张)。
4.光盘11张、录音磁带2盒、SD卡4张(折算为货币85张)。
5.U盘2个(折算为货币4张)。
此外,民警还在被告人李燕群房间内扣押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2台以及纸张9包、油墨4瓶、装订工具等印刷耗材一批及人民币6200元。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燕群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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